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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定》

2011-06-14 17:54:54  來源:河北公安交管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其他與高速公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處置等項工作。高速公路沿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保護、物價和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定期對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交通事故易發路段,由有關單位按規定即時采取改進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的,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高速公路的交通設施和有關資源、數據應當共享。

第二章  通行規定

第七條 除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員和專用車輛、機具外,行人、非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教練車、試驗車和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八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志和合格的滅火器具。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轉向器、制動器、燈光、滅火器具和警告標志,并保證齊全有效。

第九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配置安全帶。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第十條 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速、超員或者超載?瓦\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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